婚紗展合約解約

消費糾紛 解約.違約金 866 次瀏覽
事實經過: 於107年婚紗展下訂情侶寫真,全數金額已於展場刷卡付清。 現欲解約,契約書上面記載有效期限為五年也有註明「預付訂金」不可退還但可轉讓或更換其他項服務,但不退還。
下訂當日已「全款付清,無訂金」。  若主張全款費用扣除百分二十之訂金之後要返還其餘費用 是否可以?

問題: 
1.消費者可否主張全額扣除百分之二十之訂金之後其餘費用退款? 

3.按民法第249條規定:「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但本案為已「收取全款」且願意扣除訂金百分之二十,但婚紗業者主張時間過很久,並告知契約書記載的不退預付訂金是「全額不退」,這樣的主張是否合法?
0e36b18a用戶 發表於 2022/12/30 19:11

1 位律師回答

  • 高維志律師
    高維志律師
    活躍級 發表於 2022/12/30 19:50
    回覆諮詢(21641)、最佳解答(1588)、獲得感謝(6061)

    您好
    1、如果合約上並沒有記載,對方可能會質疑退還20%的依據
    2、如果並未使用,您仍然可以寄發存證信函終止契約,同時向行政院消保會申訴
    3、本律師處理過類似的案件,如果需要協助,可以加LINE ID:lightkkao諮詢
    
    (因為本平台為匿名詢問,本律師提供僅一般性、原則性法律意見,故並非代表本人與發問者成立委任關係,或為發問者的內容背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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