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紗展合約解約
消費糾紛 解約.違約金 866 次瀏覽事實經過: 於107年婚紗展下訂情侶寫真,全數金額已於展場刷卡付清。 現欲解約,契約書上面記載有效期限為五年也有註明「預付訂金」不可退還但可轉讓或更換其他項服務,但不退還。 下訂當日已「全款付清,無訂金」。 若主張全款費用扣除百分二十之訂金之後要返還其餘費用 是否可以? 問題: 1.消費者可否主張全額扣除百分之二十之訂金之後其餘費用退款? 3.按民法第249條規定:「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但本案為已「收取全款」且願意扣除訂金百分之二十,但婚紗業者主張時間過很久,並告知契約書記載的不退預付訂金是「全額不退」,這樣的主張是否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