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服務年限違約金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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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4月份到汐止沙龍上班 在對方的引導下簽下最低服務年限合約 到了六月底公司通知我們要重簽契約我不願意簽並叫我簽自願離職單
一直到11/09號收到支付命令
要求賠償久任獎金
根本沒有久任獎金 久任獎金是我的薪資憑什麼解約要把我跟他約定的薪資還他
請問該如何處理

問題:確定會走入訴訟嗎?我應該怎麼做
40b5f25a用戶 發表於 2019/11/13 12:54

3 位律師回答

  • 陳俊瑋律師
    陳俊瑋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19/11/13 12:58
    回覆諮詢(634)、最佳解答(21)、獲得感謝(224)

    不一定, 如果久任獎金是簽約時先給,並講明服務未滿一定其兼需返還的話,就有可能需要返還。
    
    
                         
  • 黃耀祖律師
    黃耀祖律師
    顧問級 修改於 2019/11/13 14:01
    回覆諮詢(1922)、最佳解答(147)、獲得感謝(629)

    您好,若您對支付命令異議的話就會進入民事訴訟程序,然而若您認為對方並未支付您久任獎金,請您務必異議,否則支付命令確定後,公司即可向法院聲請執行您的財產,而具體案件內容,建議您備妥相關資料向律師諮詢,由律師依照實際情況提供專業法律意見為宜。
    
    
                         
  • 徐維宏律師
    徐維宏律師
    一般級 修改於 2019/11/13 16:12
    回覆諮詢(539)、最佳解答(60)、獲得感謝(230)

    你好:
    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規定
    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雇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
    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
    二、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
    前項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不得逾合理範圍:
    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之期間及成本。
    二、從事相同或類似職務之勞工,其人力替補可能性。
    三、雇主提供勞工補償之額度及範圍。
    四、其他影響最低服務年限合理性之事項。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約定無效。
    勞動契約因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於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者,勞工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
    
    首先要在20日內異議,轉成訴訟程序。
    其次,要釐清該工作是否有約定最低服務年限之必要性,以及所約定之最低服務年限是否合理,若無必要性、合理性,約定無效。
    再者,要釐清是否確實有給付久任獎金,若未給付,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無效。
    若因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於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者,勞工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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