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人撤銷贈與
遺產.繼承.贈與
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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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人夫妻甲父乙母,於民國94年某月某日與其四位兒子,分別為A男、B男、C男、D男簽訂贈與契約未經公證但有見證人二人,其中贈與契約明定,原由甲乙所有之丙土地待二人百歲年老時分為5份,由A男取得2份,B男、C男及D男各取得1份,另於贈與契約中明定,4位兒子須按上開約定之丙土地之持分,1持分為3000$,A男6000元,B男、C男及D男各為3000元供甲乙生活及婚喪喜慶,未料A男及C男為將丙土地早日佔為己有,於民國100年間要求甲乙移轉丙地所有權予A男及C男分別共有2分之1,並於民國106年某年某月某日,向目不識丁之甲乙謊稱因丙土地要填土需要資金,向甲乙騙取其手印並蓋於實為以甲乙名義向B男及D男依民法408條撤銷贈與之存證信函,並向B男及D男寄出。
Q1:贈與契約提及之待百歲年老時是否為民法99條所定之附停止之條件?
Q2:贈與契約關於生活費之給付是否為附負擔之贈與?
Q3:承上若為附負擔之贈與,甲乙尚未移丙土地之所有權予B男及D男,且B男及D男皆依贈與契約之約定每月供甲乙生活費,甲乙撤銷贈與是否有理?
Q4:承上B男及D男可否就甲乙撤銷贈與之存證信函,因贈與契約撤銷請求甲乙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已給付予甲乙之生活費用?
6da9003b用戶
發表於 2019/06/27 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