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鋪發生火災並提告兼職員工
勞資糾紛 其他 1996 次瀏覽本人大學畢業後於07/06入職這間店舖的兼職人員負責店內的出餐與廚房的收尾並於10/31起離職,10/30本人於01;28下班離店後發生火災,消防局初次判斷為03:17木炭引發火災,後於凌晨04.30初次判斷完後店長要求我們收拾並整理火災現場,然後於11/11收到存證信函 內容顯示店鋪生財器具受有約新台幣60萬元之損失且因火災而須至01/31才可對外營業,要求此兩個月的賠償 1.請問我當初做火災筆錄時有表示我所做的皆符合店鋪之規範 並與另一位正職員工在做關店作業時都無發現異狀 這樣我是否還是需要賠償店舖? 2.為何在場正職無需負責而要求兼職人員負責? 3.店鋪並未幫員工保勞健保 是否合乎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