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步車費

車禍事故 損害賠償 1294 次瀏覽
車禍對方侵入我方車道側撞我,已報警,提交相關事證,沒意外的話對方100%肇責,我方車受損送修期間需要代步車。

在初判未出來前,請問以下存證信函內容給對方,是有利還是不利:

敬 啟 者 : 台 端 前 於 民 國  o年 o月 o日於國道一號南向o公里處駕 自小 客 車   與本人駕駛自小客車發生碰撞, 造 成 本人 自 小 客   車 損 害 致無法行駛,於同日送交保養廠維修,修繕期間本人另租用車輛供本人代步之用,車輛租金每日 租費 新 台 幣 1200 元 ,租用期間始於民國112年 o月 o日,終於車輛修復完成取車後次日,上開內容做為日後車禍調解之依據,如台端有異議請於本文送達後5日內提出,其他權利另案提出不再此限。
3c79e6d1用戶 發表於 2023/02/03 12:23

1 位律師回答

  • 高維志律師
    高維志律師
    活躍級 發表於 2023/02/03 13:26
    回覆諮詢(19838)、最佳解答(1511)、獲得感謝(5765)

    您好
    1、存證信函內容無法作為雙方和解的依據。
    2、警方說法不能完全採信,確切的肇事責任,需向車鑑會申請鑑定才能釐清,因此不能確定對方100%肇責
    3、但您可以先申請調解,如果調解不成,再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對方賠償車輛維修費。
    4、代步車的費用需有單據佐證真的有該筆支出,無法直接喊價
    5、本律師處理過不少車禍案件,如果有其他問題,可以加LINE ID:lightkkao諮詢
    
    (因為本平台為匿名詢問,本律師提供僅一般性、原則性法律意見,故並非代表本人與發問者成立委任關係,或為發問者的內容背書)
    
    
                         


沒有獲得符合的答案?

即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