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步車費
車禍事故 損害賠償 1294 次瀏覽車禍對方侵入我方車道側撞我,已報警,提交相關事證,沒意外的話對方100%肇責,我方車受損送修期間需要代步車。 在初判未出來前,請問以下存證信函內容給對方,是有利還是不利: 敬 啟 者 : 台 端 前 於 民 國 o年 o月 o日於國道一號南向o公里處駕 自小 客 車 與本人駕駛自小客車發生碰撞, 造 成 本人 自 小 客 車 損 害 致無法行駛,於同日送交保養廠維修,修繕期間本人另租用車輛供本人代步之用,車輛租金每日 租費 新 台 幣 1200 元 ,租用期間始於民國112年 o月 o日,終於車輛修復完成取車後次日,上開內容做為日後車禍調解之依據,如台端有異議請於本文送達後5日內提出,其他權利另案提出不再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