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共同持有的房地產的出售所得如何進行婚後剩餘財產分配呢?
婚姻.監護 夫妻財產 574 次瀏覽您好,我和我先生婚後在國外購買一棟透天,土地所有權是我個人單獨名義,建物則是他持有10分之7所有權,我持有10分之3。 當初購屋的頭期款(約房價的6成)是我先生贈與給我後,再由我去支付,房貸(約房價的4成)則是他的名義,並由他支付,現在我們打算要離婚並將這棟透天出售,請問按照一般情況,我們各自可以分配到售屋所得的多少比例呢? 另外,頭期款的資金是先生贈與給我的,假設售屋所得是按當初出資比例去分配,是不是我這部分的售屋所得可以不用被列入婚後剩餘財產分配呢?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