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約定利息為固定金額非利率且超過民法上限

債務糾紛 本票.支票 875 次瀏覽
請問本票約定利息為固定金額非利率且超過民法205條上限的效力:
例:本票面額一萬,債務人在本票上面寫每個月支付利息500。日後債權人向法院提示後法院寄通知來要求敘明利率並括號(民法205條)。
請問債權人該怎麼做?
1.寫補正狀,只能自行換算16%的利率提出請求(每個月1333)。
2.視同無記載,只能請求未約定的最低6%。
3.本票無效。
4.其他(請詳細說明)

謝謝
ebb884f6用戶 發表於 2023/02/13 12:04

2 位律師回答

  • 董書岳律師
    董書岳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3/02/13 12:43
    回覆諮詢(357)、最佳解答(6)、獲得感謝(66)

    1.利息計算為年利,支付方式若為月繳,請替院方計算每月支付金額。
    2.本票上方記載之利息建議可以解釋為雙方「消費借貸」契約利息之約定。
    3.應用陳報狀、準備狀來向院方說明。
    4.超過年利16%部分是債權人「無請求權」,即無法向債務人請求,未超過部分仍得請求。
    
    (此為通盤性概念,並非最終訴訟策略。)
    
    董書岳律師
    謙理法律地政聯合事務所
    04-23726102
    臺中市西區五權路1-67號9樓之1
    
    
                         
  • ebb884f6用戶
    發表於 2023/02/13 14:43
    1.所以債權人可以寫補正狀直接改變請求為:請求票面金額的年利率16%即可是嗎? 2.承1.所以該記載並不視為無效,也不影響本票本身本金請求的效力,單純只是利息超出16%的部分無請求權沒錯吧? 3.承1.如果當初債務人在本票上除了有寫利息的金額外也有寫利息起算的日期,那債權人即可請求以那個日期開始起算16%是嗎?還是只能從提示日開始算? 謝謝
  • 董書岳律師
    董書岳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3/02/13 14:46
    回覆諮詢(357)、最佳解答(6)、獲得感謝(66)

    1.實體狀紙如何撰寫屬於律師服務範圍,無法於網路上給予您免費服務,還請諒察。
    2.利息起算日有約定就遵照約定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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