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車發生事故之理賠與消費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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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共享車發生事故有造成車損及其他車輛車損,無人受傷,惟因當日開車時承租人疲勞換人駕駛,故共享車租賃公司不願讓車體險及第三人責任險出險,
依照【小客車租賃定型化契約範本】第八條:乙方應在約定範圍內使用車輛並自行駕駛,不得擅交無駕照之他人駕駛、從事汽車運輸業行為或充作教練車等用途。
違反前二項約定,甲方得終止租賃契約,並即時收回車輛,如另有損害,並得向乙方請求賠償。
依租賃公司【共享通用型租賃契約】:乙方應在約定範圍內使用車輛並自行駕駛,且不得使用於以下情況:(違反本項約定,甲方得終止租賃契約,並即時收回車輛,如另有損害,並得向乙方請求賠償全部損失) 1. 擅交他人駕駛。
請問:
1. 換人駕駛,且此駕駛有逾十年駕照及駕駛經驗,並且無發生過任何違規及事故,是否違反擅交他人駕駛之定義,而可以不出險 車體險 及 從車非從人的第三人責任險?
2. 又租賃公司之「擅交他人駕駛」與定型化契約之「擅交無駕照之他人駕駛」是否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而無效?
3. 在租賃公司索償修車費估價單中,零件費用並無扣除折舊,租賃公司卻堅持無此費用,是否合理?
謝謝律師協助解惑
1822a750用戶
發表於 2023/02/13 2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