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但未造成對方財物損失及名譽受損
刑事犯罪 其他 1177 次瀏覽事實經過: 我未經提告人許可,在辦理手機借貸時,把他的姓名電話填寫至一般聯絡人欄位(非保人),後續因為未準時繳款,所以分期公司傳簡訊至提告人手機,請他幫忙聯絡我繳款,我從頭到尾都沒有造成對方任何財物及名譽損失,對方從頭到尾就只有收到催繳簡訊通知而已,這樣被告偽造文書情節嚴重嗎? 問題: 1、在沒有造成對方任何損失的情況下有可能被判緩起訴或不起訴嗎? 2、對方有權利跟我要求精神賠償嗎?
事實經過: 我未經提告人許可,在辦理手機借貸時,把他的姓名電話填寫至一般聯絡人欄位(非保人),後續因為未準時繳款,所以分期公司傳簡訊至提告人手機,請他幫忙聯絡我繳款,我從頭到尾都沒有造成對方任何財物及名譽損失,對方從頭到尾就只有收到催繳簡訊通知而已,這樣被告偽造文書情節嚴重嗎? 問題: 1、在沒有造成對方任何損失的情況下有可能被判緩起訴或不起訴嗎? 2、對方有權利跟我要求精神賠償嗎?
1.您若沒有前案(前科)紀錄,認罪並且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有機會爭取緩起訴。 2.純財產損害並無慰撫金,但對方若有身體(例如去看身心科)等損害產生,可以要求慰撫金。 3.本律師為刑事專科,幾乎每日都在處理您的這種案件,歡迎來電預約諮詢。 (此為通盤性概念,並非最終訴訟策略。) (歡迎蒐藏本律師法律圈,中彰投在地執業律師) 董書岳律師 謙理法律地政聯合事務所 04-23726102 臺中市西區五權路1-67號9樓之1
1、合理金額3萬以下 2、不和解無法緩起訴 3、建議可以加LINE ID: lightkkao諮詢
您好: 若該借貸文件仍係您簽署,而就聯絡人欄位填寫他人姓名,有無影響文書的真實性似可討論,建議您應提供借貸文件供律師參考,或與律師預約諮詢當面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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