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錄時的認定跟我的認定不同
車禍事故
過失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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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車禍發生日期:
(刑法告訴期為半年,民事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108/11/15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我受傷急診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有報警/救護車/有做筆錄/無破壞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強制責任險不賠駕駛,只賠乘客跟對方駕駛或其他第三人)
我有保強制險 ,當下未聯絡保險公司(事後聯絡可以嗎?)當下忘記了
五、事實經過: (請說明過程、路權、雙方行駛道路大小、有無路口、號誌、車速、控告情況、有無證 人、車輛撞擊點、是否變換車道、車輛停止的話停車位置為何)
我方閃紅燈,對方閃黃
我方左轉,對方直行
筆錄也是朝這個方向
但我的問題是
被撞擊時我已經左轉完成且轉正開始直行,為何要一直抓著我剛剛左轉是什麼號誌,左轉時我認為可以過,他後來高速行駛來從我後方撞上
第二
筆錄警察態度惡劣
第一句就說我閃紅燈
開始問我每個不利狀況
說我一定騎很快(被機車拖行10公尺)
我說我有慢下來
他還冷笑說 噴那麼遠有多慢
我說真的有慢,對方車速快撞到我
他又冷笑說 你覺得怎樣就怎樣
事後看到警察跟對方有說有笑一起離開急診室
整個過程讓我很不舒服
這樣有誘導筆錄的可能嗎
我第一次遇到覺得很不對勁
好像承認一份對我很不利的事項
8cbd005a用戶
發表於 2019/11/17 0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