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 卻被對方強迫簽下和解書 是否有法律效力
刑事犯罪 其他 547 次瀏覽因受到對方在1月底時,被對方說沒要求配合他去做桃園從事人頭帳戶洗錢詐騙,因為沒去接受人頭洗錢詐騙要我去承擔一大筆賠償金(25萬元整),躲避對方的談話避不出門,甚至到我住家附近方鞭炮,以示警告想藉由這種方式出來對談,不斷以電話及Line多次通話來找尋我的位置,還找認識的人讓對方跑來租屋處門口敲門約我出來對談。 後來我報警,對方在警察到場前離開,警察到場後去到派出所製作妨礙自由的筆錄。後來對方在3月中旬收到傳票時,因為對方說若我沒答應與他簽下和解書,就威脅我去承擔他的賠償金,且對方還有我的證件截圖情況下,只能寫下和解書,但不是妨礙自由和解書,這種情況下所簽的和解書,是否有在法庭上能作為有效證據,當下簽和解書的過程都有做好收集錄音證據,這樣是否可以簽下和解書作為不算數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