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效力

債務糾紛 本票.支票 413 次瀏覽
甲方為債權人,乙方為債務人,甲方將大小寫金額及到期日填寫完,乙方填寫發票地、收款人、蓋手印及簽票日,事後乙方跳票,甲方請乙方儘快支付,寬限期過將送裁定,此時乙方說本票有問題,因為大小寫金額及到期日不是他寫的,請問這樣送裁定是有效力的嗎?如果乙方主張如此,會影響本票效力嗎?
ff97e486用戶 發表於 2023/04/10 10:27

1 位律師回答

  • 洪維廷律師
    洪維廷律師
    探索級 修改於 2023/04/10 14:01
    回覆諮詢(6985)、最佳解答(161)、獲得感謝(1704)

    感謝律師回答 最佳律師回答
    您好:
    如果符合本票必要紀載事項一定金額(大寫中文數字)、發票年月日、發票人簽名...等一定法定要件就有效力,至於對方是否否對於針對「法律規定本票上應記載之事項有缺漏空白」的狀況為抗告、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張「本票是偽造、變造,或是超過3年時效,已還錢清償過」提起之債務人異議之訴則為另外的問題,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需有更多詳細資訊,本所過去即有處理類似案件可供參考。洪維廷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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