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西被偷地檢署檢察官打電話給我
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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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標題指示,上個月安全帽被別人偷走,後來到警察局調監視器後有看到犯人,也有找到車牌,那時候警察問我想怎麼解決,民事我自己覺得安全帽還我就好,刑事的部分給他教訓就好,所以就不打算提告,後來也有拿到安全帽。過了一個月之後,地檢署打電話問我有沒有想要跟被告簽和解書,我一開始說很麻煩,還要我跑一趟,寫一堆有的沒的,所以當下我說不要,結果檢察官跟我說他是初犯不給他機會嗎,如果你覺得麻煩到你可以跟他要求賠償什麼的,讓我覺得這檢察官怎麼一直在幫被告說話,最後我是答應明天晚上可以去簽,然後最後檢察官要我在簽名的旁邊空白處寫以下幾個字"同意XX地檢署檢察官給予被告職權不起訴處分"
問題:
1.當初我想說安全帽拿回來就好,不要求賠償,但是後來發現安全帽是算是貼身物品,不知道他有沒有拿去給我亂搞,而且戴起來怪怪的,可能被摔過,安全帽這種東西摔了,安全性質就會降低,所以簽和解的時候再要求賠償新的可以嗎(價值2000)?
2.可以在這時候要求他賠償我上警局3次浪費的時間害我不能加班,還有當天安全帽被偷害我早上遲到,當月領不到全勤獎金,要求他賠償總共5000$合理嗎??
3.如果對方同意賠償是不是當下要收到賠償才能簽名,不然簽完名對方說之後再給我,然後翻臉不認帳我是不是也沒話說?
4.檢察官要我寫的那些字,還有一直想幫被告爭取到跟我的和解書,這些地方是正常的嗎??
2c3ddf4b用戶
發表於 2019/11/19 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