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蹤騷擾防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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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告誡單異議被警方以無理由駁回
駁回內容說明:有要求認識、邀約等。
但前提雙方早已認識將近一年以上,對話內容訊息也無傳送要求邀約等訊息,雖有透過多數通訊軟體予以聯繫,但也並非要求認識、約會,而是主要聯繫用意為解決雙方過往的紛爭等。
卻被認定為騷擾
850972b9用戶 發表於 2023/04/15 10:59

1 位律師回答

  • 洪維廷律師
    洪維廷律師
    探索級 修改於 2023/04/15 13:49
    回覆諮詢(6985)、最佳解答(161)、獲得感謝(1704)

    您好:
    1.告誡的核發,警察機關僅作形式上審查,是否為騷擾行為多涉及主觀上的認定(即是否違反被害人之意願,並使其心生畏怖,並已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等情),而非單就文字內容為判斷。
    2.因您已提出異議而遭駁回,按跟騷法第4條第5項,已無法再聲明不服。您現在須注意的是,行為人經警察機關為書面告誡後2年內,再為跟蹤騷擾行為者,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洪維廷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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