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公司遲發薪水資遣費問題

勞資糾紛 解僱.借調.調動 1552 次瀏覽
公司本身為外商公司,負責人為韓國人,但這半年來經營不善,約有三個月的時間都遲發薪水(例如本該5號發薪,只發一半,過了幾天再發剩下的一半),今日為2019/11/19,本預計於11/5領取10月薪資,但至今為止薪資只發放一半而已。因此於2019/11/18提出辭職,並告知公司將任職到2019/11/30,按照法律,公司須支付我應付的10月、11月薪資外,還有未休的特休費、資遣費與預告工資,本人已在公司任職3年9個月,按照規定,須支付30天的預告工資。但因公司經營不善,預計今年底將會結束,若資遣費與預告工資無法如期領取,外商公司且負責人於韓國,是否有任何申訴管道?
8bdb5058用戶 發表於 2019/11/19 20:54

1 位律師回答

  • 陳俊瑋律師
    陳俊瑋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19/11/19 21:14
    回覆諮詢(634)、最佳解答(21)、獲得感謝(224)

    您好:
    勞基法第18條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一、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二、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者。」
    故依法規定自請離職者不得請求預告期間工資、資遣費。
    但若您當初離職是依照勞基法第14條(依所述應為第1項第5款)終止契約的話就可以。
    建議依法提告,管道有勞動局、勞資調解、法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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