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開庭 被害人是否可以請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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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問題:
你好: 告訴,得委任代理人行之。但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認為必要時,得命本人到場。前項委任應提出委任書狀於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並準用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236條之1定有明文。 若是告訴人,可以委任告訴代理人代為出庭,但檢察官可以命本人到場。 若以證人傳喚,則只能由本人出庭作證。
依所述,應視開庭進行的程序及傳訊身分。一般而言,被害人多以告訴人身份傳訊,可委任代理人出庭。若以證人傳訊時,則可能有到場必要,否則可能依法有拘提問題。 建議詢問專業律師意見,以維自身權益。
您好: 應視當日您被傳的身分而定,如為告訴人身分依法可委任代理人出庭替您陳述意見;如為證人由於必須當庭陳述親見親聞之事實作為證詞,並無法委任他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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