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擅長妨礙秘密罪、傷害罪(精神)、跟騷法、民事求償律師
刑事犯罪 傷害.重傷害 689 次瀏覽請問在自家浴室被裝針孔攝影機偷拍 (目前無法確定是否外流、證物針孔攝影機在偵察單位,目前還未搜索其他證物) 請問該採取跟騷法還是妨礙秘密罪比較好?板上有擅長這類案件的律師嗎? 可以刑事民事一同追究嗎?嚴重心理創傷算不算是傷害罪?這三個法條該採取哪一個對受害者權益較佳?
請問在自家浴室被裝針孔攝影機偷拍 (目前無法確定是否外流、證物針孔攝影機在偵察單位,目前還未搜索其他證物) 請問該採取跟騷法還是妨礙秘密罪比較好?板上有擅長這類案件的律師嗎? 可以刑事民事一同追究嗎?嚴重心理創傷算不算是傷害罪?這三個法條該採取哪一個對受害者權益較佳?
您好:跟騷的行為比較曖昧不明,調查成立亦僅告誡,本案已經有偷拍犯行的話,建議直接提告妨害秘密罪;至於心理健康之傷害亦屬傷害罪保護法益,只是心理上的損害比身體損傷難證明,相關醫療證明要夠,這部分尚需討論有無提告空間。如有其他疑問可加LINE ID: lawyerc諮詢
您好: 目前來看偷拍行為較為明確,建議是提告妨害秘密罪。惟倘偵查期間有其餘事證符合跟騷行為亦可再予以補充提告。心理健康屬傷害罪保護範圍,只是證明有心理健康受傷害和與行為間有因果關係會較為困難,建議持手中證據與律師諮詢討論。 若有不明之處可加Line:0919560921預約諮詢。
您好,本人之前任職桃園地檢署多年,就您所述,最重要的還是要能找到行為人為何人,以刑事責任優先,至於本人相關承辦案件結果,可以參考『阿光律師』部落格或臉書粉絲團,建議委任本人協助,爭取最有利的結果,希望有機會為您服務,謝謝!0913931228,LINE ID:who776。 ☺胡世光律師 (阿光律師) ☆曾擔任桃園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共13年,經驗豐富,深切瞭解一般人面臨訴訟的無助、擔憂,專業、專心、盡全力、親自為當事人處理案件,不假手其他律師,更不會收取委任費後即聯繫不上,且收費合理之律師,進一步資訊可搜尋阿光律師部落格及粉絲團,若不便約到事務所,亦可透過法律圈網站付費電話諮詢,希望有機會為您服務。
您好,我是翊宇律師事務所的主持律師 林冠宇律師, 我時常辦理相關的案件,對於您的問題回答如下: 1.三者皆有機會主張,但先提告妨害秘密罪之後,視情況再補提告跟騷法可能會是比較好的選擇,另外,若對方有散布、播送、販賣等行為,還可以加重他的刑責,同時,也要注意追訴期的問題。 2.跟騷行為比較難以界定和舉證,況且實務上通常也都只會先給書面告誡而以;另外,從您的敘述來看,您想要求的應該是精神慰撫金,而不是用影響心裡健康的傷害罪去處理。 3.除了可以提出刑事告訴外,還可以請求民事上的精神慰撫金,若不想要進入訴訟程序,也覺得自己難以跟對方談判,也能請律師協助用和解或調解的方式處理,並且要求對方刪除及道歉。 4.為了避免在繁雜的程序中因為「不熟悉法律」或「忙中有錯」,造成「啞巴吃黃蓮」的結果。建議還是先與律師諮詢討論後續處理方式,給予自身案件方向,才不至於一直處在氣憤又徬徨無助的狀況。這方面我們律所有豐富的實務經驗,可以為您做出通盤性的考量,爭取您的最佳利益。 若您想了解更多關於您案件的法律方向,歡迎與我們聯繫進行線上免費法律諮詢 讓我們跟您說明更多案件的詳細內容,更能具體協助到您~~~ Line ID:@kenlin 電話:02-7729-2797 分機:110、625 我們的專業您看得見,詳細可以參考【工商時報的獨家專訪報導】 https://www.lawchain.tw/lawyer/313/blogs/764
1.妨害秘密罪為主(刑法315-1條竊錄罪)。 2.傷害罪難以成立。 3.跟騷法視案情而定,不一定會成立。 4.民事賠償通常可利用刑事偵查的調解程序一併處理,民事賠償應注意案發兩年內提告的時效限制。 5.法條依據 刑法第 315-1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 梁雨安律師,102律師高考第55名[全國排名前1%],律師執業8年半[辦案經驗豐富],勝訴案例更新至第108案[真實力] 🔍梁律師簡介 https://www.lawchain.tw/lawyer/315 🔍梁律師勝訴案例精選(更新至第108案) https://www.lawchain.tw/lawyer/315#List 🔍梁律師之LINE ID : pudding1014
強制猥褻罪,法院實務認為仍要有肢體接觸。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要件上,須有偷襲式、短暫性之不當觸摸行為,和強制猥褻相同,須有肢體接觸。
您好: 建議是可以先提告妨害秘密罪。其他部分如果有其他事證或符合跟騷的行為亦可再予以補充提告其他的部分,以及因案情較不明朗,建議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本所過去即有處理類似案件可供參考。 洪維廷律師 敬上 事務所:鴻達法律事務所 電話:0909-429-420 LINE:0909-429-420 電子信箱:senkang263@gmail.com 台北市信義路三段111巷12之1號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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