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醫院內被撞到跌倒骨折對方跟到急診後走掉
刑事犯罪 傷害.重傷害 1284 次瀏覽事實經過: 我母親在長庚醫院二樓手術等候室前往廁所時經過志工服務台(一張桌子在走廊一側靠牆),對方詢問完事情後轉身碰撞到我母親,導致跌倒頭先著地後肩膀跟著撞到地板,當時志工立馬找人推輪椅過來、醫生、駐警都有來確認情況,駐警帶我們(我、我媽、當事人)到急診室要我我媽掛急診後離開,當事人當時有在後面,在掛急診的途中人逕行離開,當時我以為駐警帶他到旁邊留資料且我從未跟他說話。確定住院後駐警說他們只會留傷患的資料。 今天(第三日)到派出所報案提告對方過失傷害,警察說非常有可能找不到人。 問題: 1.請問醫院真的無法提供任何資料給警方查辦嗎?警方只能問周圍的人是否有認識他,如果都不認識那就真的找不到人。 2.我是否可以要求警察通緝對方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