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醫院內被撞到跌倒骨折對方跟到急診後走掉

刑事犯罪 傷害.重傷害 1284 次瀏覽
事實經過: 
我母親在長庚醫院二樓手術等候室前往廁所時經過志工服務台(一張桌子在走廊一側靠牆),對方詢問完事情後轉身碰撞到我母親,導致跌倒頭先著地後肩膀跟著撞到地板,當時志工立馬找人推輪椅過來、醫生、駐警都有來確認情況,駐警帶我們(我、我媽、當事人)到急診室要我我媽掛急診後離開,當事人當時有在後面,在掛急診的途中人逕行離開,當時我以為駐警帶他到旁邊留資料且我從未跟他說話。確定住院後駐警說他們只會留傷患的資料。
今天(第三日)到派出所報案提告對方過失傷害,警察說非常有可能找不到人。
問題:
1.請問醫院真的無法提供任何資料給警方查辦嗎?警方只能問周圍的人是否有認識他,如果都不認識那就真的找不到人。
2.我是否可以要求警察通緝對方呢?
0bf727e9用戶 發表於 2019/11/20 15:03

1 位律師回答

  • 黃耀祖律師
    黃耀祖律師
    顧問級 發表於 2019/11/20 16:59
    回覆諮詢(1922)、最佳解答(147)、獲得感謝(629)

    感謝律師回答 最佳律師回答
    您好,關於您所提出的問題,簡要回答如下:
    1.若檢調單位偵查上有需要,可發文請醫院提供資料。
    2.通緝也需要先知道嫌疑人身分,若不知道嫌疑人身分,檢調單位也無從通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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