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醫院內被撞倒骨折住院開刀,對方沒有留資料直接走人
刑事犯罪 傷害.重傷害 1451 次瀏覽事實經過: 我母親在長庚醫院二樓手術等候室前往廁所時經過志工服務台(一張桌子在走廊一側靠牆),對方詢問完事情後轉身碰撞到我母親,導致跌倒頭先著地後肩膀跟著撞到地板,當時志工立馬找人推輪椅過來、醫生、駐警都有來確認情況,駐警帶我們(我、我媽、當事人)到急診室要我我媽掛急診後離開,當事人當時有在後面,在掛急診的途中人逕行離開,當時我以為駐警帶他到旁邊留資料且我從未跟他說話。確定住院後駐警說他們只會留傷患的資料。 今天(第三日)到派出所報案提告對方過失傷害,警察說非常有可能找不到人。 問題: 如果醫院的人都不認識真的找不到人,我該如何維護我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