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契約上的付加特約事項
不動產.土地 租賃 229 次瀏覽房屋出租給房客作生意,從109年7月15號到112年7月15號,在契約上有加上一條‘’如房東不續租,應於本約期滿前6個月通知房客‘’,這個契約有去法院公證. 期間在112年1月期間有口頭上答應繼續讓房客續租,但後來同年2月因爲家人要收回房屋作生意,就再去口頭告知房客不願再續租他,但兩次都只是口頭告知. 在5月初房客說他不知道我們不租了,所以提出合約上的那一條要求6個月前告知,要求我們要租他到113年2月15日! 我們後來不租是因爲家人想要收回來自己作生意. 我想請教的是,對方可以因爲這個合約,要求我們要租他到明年嗎?如果我現在寄出存證信函,是否還是ㄧ樣的結果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