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告14歲時的男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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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19歲 所以是差不多過了4~5年 當時14歲因為害怕被報復 所以沒有驗傷 當時在那個男生家和我家都有發生性行為 有時是我自己願意但是有時不是我自己願意肛交的部分就是他逼我超痛 但是距離那麼久還能提告嗎? 然後有他最近自己承認有與我發生關係的對話。可以提告加求償嗎?當時那個男生18現在23
9a1a05c4用戶 發表於 2023/06/01 10:14

1 位律師回答

  • 楊俊鑫律師
    楊俊鑫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3/12/18 23:46
    回覆諮詢(590)、最佳解答(16)、獲得感謝(67)

    楊俊鑫律師(本所刑事案件勝訴至少350件,其中230件不起訴) 設台北市士林區天玉街104之1號1樓0928967948,02-28717475;LINE:lawyer660129, 建議先約line視訊諮詢。
    一、我摘要一則時效的判決供你參考:
    「被告所為係構成88年修正前刑法第227 條第1 項之姦淫幼女
        罪業如前述,而其5 次犯行時間緊接,所犯係構成要件相同
        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依95年7 月1 日施行
        前刑法第56條連續犯規定論以一罪,應以其最後一次行為時
        即87年9 月7 日為完成犯行之時。又88年修正前刑法第227
        條第1 項最高法定刑為7 年,依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 項第
        1 款之規定,追訴權時效為10年;又因被告逃匿,由本院於
        88年3 月19日以士院刑儉緝字第90號通緝書發布通緝,有通
        緝書乙份在卷可查(見本院87年度訴字第804 號卷第36頁)
        ,審判程序因而不能進行,依上開司法院29年院字第1963號
        及修正前刑法第83條之規定,應一併計算追訴期間4 分之1
        ,合計為12年6 月。復依上揭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38
        號解釋及最高法院82年度第10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加計
        開始實施偵查之日即87年9 月28日至本院發布通緝之日即88
        年3 月19日之追訴權行使期間(共計5 月22日),並扣除87
        年11月16日偵查終結至同年12月3 日案件繫屬本院,即因偵
        查終結後而無偵查行為,及繫屬本院前而無審判程序進行之
        追訴權時效停止進行期間(共計17日)。而以被告行為終了
        時(即87年9 月7 日),加計上述12年6 月、5 月22日,再
        扣除上述17日後,本件已於100 年8 月12日追訴權時效完成
        ,揆諸前揭說明,應為免訴判決之諭知。」
    二、合意性交的部分有可能時效還沒有完成。
    三、但,是否提告仍請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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