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格內被撞想先修車
車禍事故 和解交涉 1092 次瀏覽一、車禍發生日期: 112年年中 二、車禍當事人 甲方:汽車駕駛 乙方:機車駕駛 丙方(我方):將機車停在停車格內的機車車主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甲乙兩方車禍,甲方輕傷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已報警取得三聯單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甲乙無第三責任險,丙無車體險 五、事實經過: 甲乙雙方發生車禍後,甲方波及丙方停於路邊機車停車格內之機車,造成車損,肇責判定需等一個月後左右,目前三方初步共識為甲方肇責較大,但無法得知比例,我方自認被撞的莫名其妙,由於有用車急需經估價後已砍半價自認倒霉想先談和解,但三方談不攏加上無任何保險,請問如果我想先修車的話要怎麼做比較好,我怕我先修了,等甲乙兩方肇責出來後不認帳,那是不是還要跑法院提告;但如果我不修,等到肇責出來後再談賠償,會多出非常多支出,例:原本修車費+精神賠償+這段期間的租車、通勤費用等等等,我想他們也不可能認帳,也要跑法院提告,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