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蹤騷擾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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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錯別字及敘述,如【】內,請劉老師參考

本人劉家崴,在111年12月13日教評會上,陳淑惠拿出一系列我在學校的生活照片,特別是睡覺的照片,他說那是調查小組與輔導小組所拍攝的,但是我在111年12月13日前【兩個月內】根本沒有接觸過,自稱調查小組與輔導小組的人。後又在112年3月1日陳淑惠言:「那些照片都是輔導室的CCTV拍攝的」,可是我們六和高中在111年12月前根本沒有在輔導室裝設CCTV,那些照片怎麼會在陳淑惠手上?
本人現今暫時離開六和高中,但是案發時間從111年8月到111年12月,長達五個月的跟拍,我求助無門,所以懇請市政府相關單位調查陳淑惠偷拍一事。本人覺得身心非常不舒服感到「性與性別的噁心」,雖然經過五個月,但是被偷拍的陰影猶在,煩請相關單位介入調查。
照片皆在陳淑惠手上,本人忍耐【至】今是因為沒有證據,但是那些照片確實存在,陳淑惠也確實拿給與會者看過。
d2d6abcb用戶 發表於 2023/06/07 09:25

1 位律師回答

  • 楊俊鑫律師
    楊俊鑫律師
    一般級 修改於 2023/12/23 19:14
    回覆諮詢(590)、最佳解答(16)、獲得感謝(67)

    楊俊鑫律師(本所刑事案件勝訴至少350件,其中230件不起訴) 設台北市士林區天玉街104之1號1樓0928967948,02-28717475;LINE:lawyer660129, 建議先約line視訊諮詢。
    一、跟騷法的規定是告訴乃論。告訴期間是六個月。
    二、如果你有證據證明你被跟蹤或騷擾才能提告。
    三、關於教評會的部分建議你還是要準備一下。
    四、跟騷法18條規定:
    第 18 條
    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檢察官偵查第一項之罪及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情形、蒐集證據,認有調取通信紀錄及通訊使用者資料之必要時,不受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所定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限制。
    楊俊鑫律師(本所刑事案件勝訴至少350件,其中230件不起訴) 設台北市士林區天玉街104之1號1樓0928967948,02-28717475;LINE:lawyer660129, 建議先約line視訊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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