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併執行回函

刑事犯罪 傷害.重傷害 52 次瀏覽
律師早安您好,那個合併執行的,寄一個函過來,說主旨五日內填載陳述意見調查表,說明:定應執行刑案件,有調查旨揭事項之必要
請教律師,這是什麼意思?合併執行書狀跟移監書狀,都同時間寄出,收到這個回函而已 ..
合併執行狀,核對過是申請,高雄刑期五個月,跟台南同案件,被台南判恐嚇2罪拘役各五十日、強制罪拘役五十日、傷害罪十月,但回函附表上,沒有傷害罪十月這個,意思是同案件,但裡面傷害罪不給合併意思嗎?還是能在意見表,補充這條罪
59f09348用戶 發表於 2023/06/20 10:09

1 位律師回答

  • 楊俊鑫律師
    楊俊鑫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3/12/17 02:20
    回覆諮詢(590)、最佳解答(16)、獲得感謝(67)

    楊俊鑫律師(本所刑事案件勝訴至少350件,其中230件不起訴) 設台北市士林區天玉街104之1號1樓0928967948,02-28717475;LINE:lawyer660129,建議先約line視訊諮詢。
    一、建議寫狀陳述意見。
    二、可委由律師代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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