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老板資遣經過三年後可提確認僱傭關係之訴訟嗎?
勞資糾紛 解僱.借調.調動 2138 次瀏覽事情是發生在三年前。上班到了下時老闆就叫會計拿了一張文件叫我簽名確認。上頭寫著我服務工作至今工作尚致順利和諧。現今因其它各種因素及另尋工作環境要與現今公司協調離職。且表示說現今公司同意而依據法令。由公司發資遣費。就說上班到今日明天不用來 當時因對於勞基法發令完全不了解。以為說老闆給錢叫我走人。就無法做任何抗議。直到最近在網路上看到有這類的勞工爭議法律案件。 我想詢問的問題 第一-離開三年至今再提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是否會太晚 第二-當時公司並沒依照勞基法法條第11條裡面其中內容上任何一件事有符合的事情就單一方給錢要我走人。如一但僱傭關係訴訟關係確認。是否可向資方請求支付這三年來的薪資所得。以及精神上賠償 第三-如提訴訟的話要準備那些資料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