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老板資遣經過三年後可提確認僱傭關係之訴訟嗎?

勞資糾紛 解僱.借調.調動 2138 次瀏覽
事情是發生在三年前。上班到了下時老闆就叫會計拿了一張文件叫我簽名確認。上頭寫著我服務工作至今工作尚致順利和諧。現今因其它各種因素及另尋工作環境要與現今公司協調離職。且表示說現今公司同意而依據法令。由公司發資遣費。就說上班到今日明天不用來

當時因對於勞基法發令完全不了解。以為說老闆給錢叫我走人。就無法做任何抗議。直到最近在網路上看到有這類的勞工爭議法律案件。
我想詢問的問題
第一-離開三年至今再提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是否會太晚
第二-當時公司並沒依照勞基法法條第11條裡面其中內容上任何一件事有符合的事情就單一方給錢要我走人。如一但僱傭關係訴訟關係確認。是否可向資方請求支付這三年來的薪資所得。以及精神上賠償
第三-如提訴訟的話要準備那些資料文件
c57168a9用戶 發表於 2019/11/24 01:12

1 位律師回答

  • 陳俊男律師
    陳俊男律師
    活躍級 發表於 2019/11/24 02:54
    回覆諮詢(847)、最佳解答(55)、獲得感謝(251)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
    1、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現行法無時間限制,故您還是可以提起,但實務上對於時隔多年方提起者,有部分案例會以「違反誠信原則,權利失效」來認定已不得提起(詳細情況還是要視個案而定)。
    2、若僱傭關係恢復,可請求期間薪水,但實務上雇主也可能主張要扣除中間收入,另外精神上損賠一般不會被准許。
    3、另外,您有提到當年「無任何抗議」,所以是拿到資遣之後就走人,看似並沒有對離職一事表示爭執,也沒有再向雇主表示不接受離職要繼續提供勞務,而雇主拒絕受領等情形。如此一來,也會影響實務認定是否還能主張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
    
    以上說明,供參考。
    
    
                         


沒有獲得符合的答案?

即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