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公司虧損如何舉證

勞資糾紛 解僱.借調.調動 238 次瀏覽
嗨各位律師好
我是公司方
因員工提出確認僱傭關係
請問如何舉證虧損、業務緊縮
目前狀態:
1.老闆有兩間公司是否一併提出損益財務報表?
2.一間公司已提出損益表,呈現負債。
3.因公司開立發票會兩間公司輪流開,所以主要營業成本都會扣在A公司,而B公司只有純收益沒有扣除營業成本。
4.法官會根據員工要求,我公司一併財務報表兩間公司都要體現嗎?

以上目前正在法院調解中,再不行就要被起訴了。

備註:
資遣員工有資遣費,但是沒有使用最後解僱手段原則。

請律師幫忙解答感謝。
6d9014db用戶 發表於 2023/07/17 18:54

2 位律師回答

  • 陳俊男律師
    陳俊男律師
    活躍級 發表於 2023/07/17 21:22
    回覆諮詢(847)、最佳解答(55)、獲得感謝(251)

    最佳律師回答
    1、	需先確認當時資遣之事由是否是:「勞基法第11條第2款」如果當時並不是以虧損或業務緊縮來資遣,那是不得事後以此為理由資遣的。
    
    2、	如果當時是以本款資遣,則需注意:
    (1)目前多數實務見解認為「虧損」和「業務緊縮」是兩個不同的解僱事由
    (2)「虧損」是指「雇主的營業收益不敷企業經營成本,致雇主未能因營業而獲利」。因此,必須雇主業務緊縮或虧損之狀態已持績一段時
    間,且無其他方法可資使用,雇主為因應景氣下降或市場環境變化,方可以虧損為由終止勞動契約。
    →因此,「虧損」非常看個案,隨著每間公司狀態不一樣,要看個案中的企業經營狀況、虧損程度、產業環境等等來輔助判斷,一般法院會觀察兩年至三年的財務報表(不是唯一)還會參酌各種情況,例如,雖然整體公司是虧損的,但該員工的原部門其實是賺錢的,那也無法以此作為合法資遣事由。
    
    (3)「業務緊縮」則是指「雇主在相當期間內,營運不佳,產量及銷售量均明顯減少,其整體業務應予縮小範圍而言」
    因此,基於長期營運不佳而導致產量或銷量減少,為了調整生產量和銷售量所進行的人力變動,公司未必有虧損,但必定要有因產能、量能銳減而人力調整的必要,才可以用。一般法院可以參考的會像是公司年報或其他公司內部文件,可證明該資遣員工所處之原部門產能或銷售量銳減,而使其成為冗員。
    但須注意,仍有最後手段性原則的適用,也就是雇主需已試圖利用如無薪假等各種措施來避免解僱,而仍舊無效,此時。雇主方能以「業務緊縮」為由資遣。
    
    3、綜上所述,關於虧損、業務緊縮此等不確定法律概念,其實沒有一定的舉證資料,資產負債或財務報表,也只是參考,其實主要還是必須針對整體該員工原本之工作內容以及公司的狀態具體個案評估。
    因此,建議還是盡快的攜帶相關資料,與本所律師約詢,評估後分析後續應如何攻防或停損。
    
    以上,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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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洪維廷律師
    洪維廷律師
    探索級 修改於 2023/07/17 23:58
    回覆諮詢(6984)、最佳解答(161)、獲得感謝(1704)

    您好:就上述行為有無告訴或是協商空間仍應就事證資料與進一步釐清,無法一概而論,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本所過去即有處理類似案例可供參考。
    洪維廷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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