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犯罪
刑事犯罪 其他 66 次瀏覽請問以下問題: (一)臉書假帳號使用本人腰部局部照片(其上有痣)當做頭像使用,請問我若提告偽造文書是否能使fb提供對方資料?或是妨害秘密?妨害電腦使用?此行為是否觸法? (二)對方使用虛擬、拋棄式電子郵件信箱寄(一)的圖片給我,該網站宣稱帳號保留六十分鐘/信件一小時內刪除,我若提告,依照台灣檢警冗長的司法流程,該證據是不是早已消失?我該提告何種名目使平台提供檢警對方IP及相關資料? (三)本人懷疑是被我申請跟蹤騷擾保護令的前交往對象所為,請問就該保護令的能力,我若提告,是否抓得到人? (四)FB要到什麼程度的犯罪才會提供資料? 謝謝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