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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以下問題:
(一)臉書假帳號使用本人腰部局部照片(其上有痣)當做頭像使用,請問我若提告偽造文書是否能使fb提供對方資料?或是妨害秘密?妨害電腦使用?此行為是否觸法?
(二)對方使用虛擬、拋棄式電子郵件信箱寄(一)的圖片給我,該網站宣稱帳號保留六十分鐘/信件一小時內刪除,我若提告,依照台灣檢警冗長的司法流程,該證據是不是早已消失?我該提告何種名目使平台提供檢警對方IP及相關資料?
(三)本人懷疑是被我申請跟蹤騷擾保護令的前交往對象所為,請問就該保護令的能力,我若提告,是否抓得到人?
(四)FB要到什麼程度的犯罪才會提供資料?
謝謝各位
5fa260f9用戶 發表於 2023/07/30 19:50

1 位律師回答

  • 楊俊鑫律師
    楊俊鑫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3/12/17 01:44
    回覆諮詢(590)、最佳解答(16)、獲得感謝(67)

    楊俊鑫律師(本所刑事案件勝訴至少350件,其中230件不起訴) 設台北市士林區天玉街104之1號1樓0928967948,02-28717475;LINE:lawyer660129,建議先約line視訊諮詢。
    一、提告時你只能說實話。
    二、可委請律師代撰刑事告訴狀或告訴理由補充狀。
    三、你可參考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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