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親恐嚇和威脅我要幫他們償還鉅額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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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經過:
1.父母親想以我的名義申請銀行貸款償還債務並強迫當時論及婚嫁的女朋友當保證人
2.我拒絕之後被傳了很多侮辱的字眼並被恐嚇說會幫我寫一篇後傳放到網路上(部分訊息已遺失)
3.家中弟妹的學費和生或費是由我支付的
4.最近父母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要求我支付他們撫養費
問題:
1.請問文字恐嚇和侮辱能否構成我不需要盡撫養義務的條件
2.請問我有支付家中弟妹的學費和生活費 ,這部分的撫養義務並不在我身上,這是否可視為對父母的撫養費
3.我的戶籍地在新竹,而他們申請的調解委員會在桃園大溪區,依照文獻上所述應該是以他造的居住地為主而不是去配合申請人吧?
4.若是我無法參加調解,在法律上我有什麼責任嗎?或是他們可以扣押我的財產嗎?
ed277964用戶 發表於 2019/11/26 21:21

2 位律師回答

  • 劉鴻傑律師
    劉鴻傑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19/11/26 22:34
    回覆諮詢(1534)、最佳解答(48)、獲得感謝(460)

    依所述:
    1.前提先符合法定應負扶養義務情形,而文字恐嚇和侮辱等行為可能構成聲請減免扶養義務之要件。
    2.支付家中弟妹的學費和生活費 部分,視情形為代付履行父母對子女扶養義務或對父母的扶養費。
    3.調解委員會在桃園大溪區,若係受扶養人住居所地亦符法律管轄規定。
    4.若是無法參加調解,應視對造後續是否聲請再次調解或訴訟等行為而定。
    建議詢問專業律師意見,以維自身權益。
    
    
                         
  • 楊時綱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19/11/27 09:32
    回覆諮詢(131)、最佳解答(15)、獲得感謝(56)

    (1)你父母必須不能維持生活才能請求你扶養(民法第1117條),如果他們名下有相當財產、有工作收入,恐怕尚不符合請求扶養的要件。至於恐嚇訊息,如符合「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你可以法請求法院減輕扶養義務(民法第1118條之1),最好事先評估侮辱是否重大且應有充分證據,在訊息遺失的情形下,宜繼續蒐證。
    (2)不可以。但你弟妹將來有機會主張父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聲請減免扶養義務(民法第1118條之1)。
    (3)宜注意是否為法院案件安排之調解,如是,仍以配合到場然後婉拒續調為宜。
    (4)無法參加調解,並無法律上責任。但對方仍可能採取其他訴訟作為,宜注意住所及戶籍地有無收到法院郵件,並於收到郵件後檢視內容而為相對應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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