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刑事告訴高薪低報的問題
勞資糾紛 其他 637 次瀏覽嗨各位律師好 請問高薪低報是否為?詐欺得利罪的問題?因檢察官做出不起訴處分 原告每月固定薪資5萬 本薪4萬+雜項津貼8千+伙食2千 被告: 總經理(老闆)、總經理特助簽勞動契約、財務經理 公司以底薪4萬投保幫我投保。 檢察官不起訴理由: 1.被告稱不是刻意低報,以為只要底薪投保。檢查官認同。 2.檢查官認為,工資部分雜項津貼屬於恩惠性給予。 3.檢查官認為被告三人屬於公司員工,且沒有得利的動機。 4.檢查官認為,對於公司所獲得利益極小。 5.檢查官認為這三個人,不是投保給予政府單位的人,沒有動機,也無犯罪。 備註:被告三人都是家族親戚。 另外勞保局已經開罰過了,但似乎檢查官沒有去查。檢附證據每月薪資條,尤其裡面的雜項津貼沒有寫細項,但公司稱含業績、年終、三節獎金。 請問各位律師,這個不起訴書是合理的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