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保存登記建物的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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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各位律師,有一棟未保存登記建物共6層樓,民國84年由阿公出資雇工興建。
在興建當中土地為阿公名下,民國85年蓋好後隨即請地政士將:
(1,6樓=登記房屋稅籍次孫)
(5樓=登記房屋稅籍次孫女)
(2,3,4樓=登記房屋稅籍么子)
土地部分則贈與次孫跟么子各2分之1持分。

阿公當時有說3,4,5,6樓給他們居住使用,1,2樓則要自己使用。
房子蓋好後1,2樓實際由阿公阿嬤使用,並由阿公支出一切必要負擔(水電,修繕費等,整棟的帳單也都是阿公的名字)。
阿嬤過世後房子由阿公繼續使用至今年往生前,家族成員也都持有1樓鑰匙可自由進出。
其他部分房子蓋好後3,4樓實際由么子使用至今,5,6樓實際由次孫使用至今。

日前阿公往生,次孫仗著自己是1樓的房屋稅籍登記人私自換鎖,並將1樓外面攤位租金全部納入口袋(租金在阿公生前是由阿公收取,後來阿公身體走下坡後請次孫幫他向房客收取後交給阿公,他在每個月給次孫1萬元做為次孫幫忙照顧他及跑腿的費用)

因有查詢過未保存登記建物納稅義務人好像不等同所有人。
請問目前看來1,2樓部分是否有辦法列入遺產?若要委託律師提告要怎麼做比較好。
1,2樓部分自始至終都是由阿公使用佔有收益,並且是他出資去接洽興建的,阿公過世後目前由次孫霸佔中。
阿公的法定繼承人可以直接去使用佔有1樓而不理會目前1樓的稅籍登記人嗎?(次孫非法定繼承人)
f1b07759用戶 發表於 2019/11/29 22:41

3 位律師回答

  • 洪維廷律師
    洪維廷律師
    探索級 發表於 2019/11/29 22:52
    回覆諮詢(6985)、最佳解答(161)、獲得感謝(1704)

    你好
    
    
                         
  • 洪維廷律師
    洪維廷律師
    探索級 修改於 2019/11/29 23:12
    回覆諮詢(6985)、最佳解答(161)、獲得感謝(1704)

    你好,當初出資興建人為阿公,應可視為該未保存登記建物真正所有權人,後續阿公去世,該不動產即為遺產應由其所有繼承人依法分配繼承,次孫在未依規定分割遺產前占有不動產並且任意換鎖,可能已經涉犯刑事竊占以及強制罪等問題,另外民事部分你們應盡速提出遺產分割訴訟並且請求次孫歸還占有樓層,同時就不當得利等理由請求對方返還所收取租金。
    鴻達法律事務所 敬上 
    (Tel: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
    
    
                         
  • 徐維宏律師
    徐維宏律師
    一般級 修改於 2019/11/30 00:01
    回覆諮詢(539)、最佳解答(60)、獲得感謝(230)

    你好:
    首先要釐清阿公以此方式辦理房屋稅籍登記是否有讓與事實上處分權之意思,且事實上處分權之讓與係以交付為其要件。
    其次,阿公繼續居住在1、2樓是否有特別約定是何種法律關係。
    若僅是單純稅捐考量或使用借貸關係,則房屋1至6樓可能都沒有轉讓事實上處分權而屬於遺產,由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可依法主張權利(終止使用借貸關係,請求返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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