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走他人腳踏車未立即歸還,爭取緩起訴
刑事犯罪 其他 785 次瀏覽(初犯,以前沒有犯罪紀錄) 兩個禮拜前,因一時糊塗、想偷懶,早些回宿舍休息,本人騎走他人腳踏車,事後並沒有馬上放置回去,過一段時間(做筆錄日期之前)才在原本位置附近放置回去。 昨天,校方隱晦通知我,此案件已經在上禮拜報案,警局調監視事畫面已經鎖定我,希望我去派出所做說明,當天我便前往派出所做筆錄,並且陪同警方找回腳踏車,讓警方歸還給受害人。 做完筆錄隔天,也就是今天,目前正嘗試請警局與受害人聯繫,希望先進行民事賠償和解的部分。 感覺不起訴的可能性不大,因此想爭取緩起訴,有幾個問題想要詢問: 1.若能跟受害人先進行民事賠償和解,那我們和解內容的文件(不太確定叫什麼),應該要有怎樣的內容,以便在偵查庭時提交,爭取減輕後續案情發展的懲罰。 2.緩起訴聲請狀最好於什麼時機提交會比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