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憑證的時效及處置
債務糾紛 本票.支票 217 次瀏覽友人在106年以支票跟我借款後還不出錢,導致支票跳票,我107年申請支付命令後,經民事判決友人需每月按時償還借款,對方斷斷續續償還幾萬塊後便再無還款紀錄,於是108年底我聲請強制執行並於109年3月取得法院換發的債權憑證。 而我在109年3月發現友人脫產告了刑事損害債權,隔年110年5月經法院簡易判決友人有犯罪事實但自白犯罪處緩刑5年,緩刑條件為需按時給付借款直到清償為止。然後友人又還了幾萬後直接消失,一查發現他原本的住處已經被法拍,還跟別人有分配表異議訴訟,於是今年3月聲請撤銷緩刑,看司法院的公開資料7月有撤銷緩刑確定的判決書,但我都沒收到任何公文,也不知道後續該怎麼處理。 想請問1.我109年取得的債權憑證的時效多久?是從哪個時間點開始算? 2.以我的狀況後續是否只能定期查對方的資產等強制執行沒辦法再做任何提告動作了? (因為工作很忙所以拜託讓我先知道一個大概處置方向,讓我心裡能先有個底, 如果比較麻煩耗時,我也會優先委任回答最細緻的律師,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