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名合夥退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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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招資者(出名人)
乙方:本人
合約內容:乙方投 資甲方開立之店,乙方投資股份一股金額xx萬,會申請營登與設立免開發票之行號,經營一切由甲方決定,分潤淨利之x成(是月潤,但未寫清),乙方只能提出意見但不可干預甲方決策,非重大原因不得隨意退股。
問題:
1. 合約內容並無聲明隱名合夥,乙方是否屬隱名合夥?
2. 因乙方已入資數月,甲方還未找到適合之店,乙方於某日經甲方口頭允諾在限定日期時未找到店面,立即同意撤資返還資金,但期限已到,甲方用盡任何理由說乙方當初若無意願投資就不該浪費彼此時間,且說合約規定不可任意撤資,後來乙方得知甲方因怕投資者退夥,無法開店成功,甲方隱瞞乙方先請他人名義申請營登後預進行向銀行貸款。想請問這樣狀況下,負責人非出名人(甲方),合約中明確是乙方投資甲方之事業,而到最後營登負責人却是別人,這樣是否構成背信、詐欺或是其他罪名?而又甲方本想隱瞞乙方申請公司後去向銀行貸款,而後是乙方套甲方話才得知甲方要去貸款。請問這樣甲方又是否構成刑事罪名呢?
3. 因投資事業未成,退夥存證信函中內容乙方向甲方訴求點有哪幾項?程序又是如何?是否直接訴求返還出資,還是乙方需要求甲方提供什麼嗎?
4. 退夥存證信函是否只要寄給甲方和郵局就好?若還有其他隱名合夥人單獨與甲方簽立隱名合夥合約,需要通知其他隱名人否?
5.若發出信函兩個月中甲方找到點開始經營,乙方是否需承擔開店之所有費用?
777f838b用戶
發表於 2023/11/26 19: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