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三角錐車禍理賠
車禍事故 和解交涉 354 次瀏覽民國112年8月22日上午8:36 上班途中,前方機車 閃避路中央三角錐 ,因視線被前方機車擋住,她閃避時我才看到前方有三角錐,當下要閃避卻沒有成功 還是撞了上去導致受傷.開刀.有報警 也又做筆錄 有申請車輛鑑定表, 可是它上面卻寫我未依注意車前狀況為肇事主因.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 對方為次因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40條第一款. 對方聲稱卸貨需設置警示措施.施工完卻沒拿走,前方機車有人閃過,我沒有 想詢問: 1.肇責怎麼都變是只有我疏失大,難道它放置三角錐未拿走 是小?請問這是否涉騎到過失責任呢? 2.想詢問請問這樣能申請理賠嗎? 3.後續該怎麼調解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