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民法188條該如何向雇主求償
勞資糾紛 其他 249 次瀏覽想請問雇用人因業務過失造成他人損失,雇用人已先與被害人賠償和解後可否依民法188條轉而向雇主請求賠償部分責任?或是有其他法條可向雇主求償?謝謝
想請問雇用人因業務過失造成他人損失,雇用人已先與被害人賠償和解後可否依民法188條轉而向雇主請求賠償部分責任?或是有其他法條可向雇主求償?謝謝
您好: 1.民法第188條,是指若受僱人(員工)因工作上,侵害被害人權益,被害人可以要求僱用人(老闆)與受僱人(員工)連帶賠償。 2.如果僱用人(老闆)已先行賠償,可以再向受僱人(員工)求償。 3.若有其他賠償問題,建議您可持相關事證與本所討論。 事務所:鴻達法律事務所 電話:0978-111-050 LINE:0978-111-050(如有疑問,請以電話或加LINE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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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88條是針對員工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權利,由雇主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及雇主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員工,有求償權等規定 員工可否向雇主請求,需視相關資料才能完整評估判斷 --------------- 若有其他疑問,或需進一步諮詢可來電(0987-929-087)或加入官方line(@596ixkun),律師將會親自回覆
您好:民法第188條是被害人拿來向雇主(雇主非行為人)求償的依據,如您本身就是行為人,原則上負最終責任。至於您有無向雇主求償的依據,可另外諮詢律師。如有其他疑問可加LINE ID: lawyerc律師親自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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