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債務人家中張貼公告有將姓名部分遮塗卻被揚言要以個資法告我

債務糾紛 本票.支票 246 次瀏覽
各位律師大家好,小弟在此有問題想詢問

以下是事發過程

在兩年前的時候我的哥哥借錢給他的同事,一開始都是小數目幾千塊,
之後債務人開始用各種理由又再向我哥借錢
我哥哥也因為出於好心,所以也就相信債務人的話一直借給他,
債務人也向貸款公司借錢,但因信用不足需有保人擔保,
卻未經我哥哥的同意私自填寫我哥的姓名電話做保人
直到我哥哥發現貸款公司傳簡訊要求債務人還款
以及我本人發現哥哥借錢給債務人已經累計借到了14萬多的時候已經來不及了,
我就請我哥叫債務人出面簽立書面本票並說明還款時間及金額,
當下也有錄音存證,但對方當天結束後也沒有履行承諾我們也沒收到所約定的款項,
債務人也聲稱都有如期匯款說要提供匯款資料給我們查驗,也一直都沒有看到任何的資料佐證,
在之後的過程中我也有試圖要聯絡債務人,但債務人都置之不理電話沒接訊息不回,
故次月我向法院申請本票裁定,也拿到了執行確定證明書狀,心想不要讓他那麼難過,
所以也都有嘗試打電話及傳訊息聯絡債務人拜託他還款,
但事隔了兩年發現了債務人有購置車輛卻沒有錢還款,
我就再次主動傳訊息及打電話給債務人,也都未接受到任何的回應
所以我就到債務人家中張貼 請託還款的紙條 ,並有將其姓名做遮蔽處理(例:王x明),
卻被債務人揚言說要提告我損害名譽、洩漏個資、妨礙名譽、意圖侵占的告訴
因為以上原因我也就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他的存款, 對方得知帳戶被凍結後希望我能夠撤銷本票裁決
再重新簽立本票及契約書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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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1、在債務人家中張貼請託還款紙條但姓名有做遮蔽處理(例:王x明),會有像債務人所說的刑事或民事責任嗎?
2、本票裁定已經到了強制執行階段,也扣押到其債務人部分存款,並已向法院填寫匯款書狀了,還能進行撤銷嗎?
3、因債務人聲稱存款部份資金為他老婆公司須給廠商之貨款,但在法院的異議書狀中債務人卻說明是個人要還貸款的資金,這部分債務人有違法嗎?能提出什麼樣的告訴呢?
4、如強制執行扣押其財產後金額不到所欠之金額,那要怎麼辦才能把剩餘的錢討回來?
5、債務人於兩年前未經我哥允許私自填寫我哥哥的姓名及電話資料部分可以如何提告?

以上是事發經過有點長在勞煩各位律師耐心閱讀。
也希望能夠獲得律師的專業解答讓我能順利將我哥的錢要回來
ce737c88用戶 發表於 2023/12/29 11:03

5 位律師回答

  • 黃國政律師
    黃國政律師
    達人級 發表於 2023/12/29 11:35
    回覆諮詢(1923)、最佳解答(8)、獲得感謝(179)

    我處理這類案件經驗豐富,請不要輕忽我們這件案子的後續發展!
    ...所有證據務必要切實蒐集、保存! 
    不過,進一步的具體事實還必須有更多瞭解,這也牽涉到蒐證方向以及舉證責任分配的進一步討論…
    (具體案情,加入LINE之後討論 
    LINE ID:a121218
    (私人line帳號,並非Line @官方帳號,確定一定是黃國政律師本人聯絡與諮詢。)
    電話:0983-016-238
    強烈建議您諮詢專業律師意見!
    台大法律系學士,留美法學碩士,法律素養紮實、社會歷練豐富,口條清晰,能將艱澀專業法律問題以簡易方式解說!態度真誠懇切、平易近人。
    目前,我對於我們這件案子的具體事實所知有限;希望可以從您的回覆而了解更多具體事實內容!希望與您聯絡!
    
    
                         
  • 高維志律師
    高維志律師
    活躍級 發表於 2023/12/29 11:43
    回覆諮詢(19833)、最佳解答(1511)、獲得感謝(5764)

    您好
    1.公審的行為可能構成加重誹謗罪與違反個資法
    2.對方可以提出民事求償
    3.如果不知道該怎麼處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可以加LINE ID:lightkao諮詢
    
    (法律圈平台屬於匿名詢問,本人僅提供一般性、原則性的法律建議,故並非代表本人與發問者成立委任關係,或為發問者背書)
    
    
                         
  • 洪維廷律師
    洪維廷律師
    探索級 發表於 2023/12/29 12:23
    回覆諮詢(6984)、最佳解答(161)、獲得感謝(1704)

    您好
    1.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9 條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且已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四、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五、經當事人同意。
    六、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七、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
    八、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
    蒐集或處理者知悉或經當事人通知依前項第七款但書規定禁止對該資料之處理或利用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0 條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六、經當事人同意。
    七、有利於當事人權益。
    非公務機關依前項規定利用個人資料行銷者,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時,應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行銷。
    非公務機關於首次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之方式,並支付所需費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41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2.本所過去即有處理過非常多相類似之案例,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
    電話:0908388786
    LINE:andy850705 Email:andy850755@yahoo.com
    
    
                         
  • 鐘晨維律師
    鐘晨維律師
    探索級 發表於 2023/12/29 16:01
    回覆諮詢(1985)、最佳解答(9)、獲得感謝(135)

    您好~
    歡迎加賴:@488wfelu
    或來電     :02-23811068詢問
    我們有相關訴訟經驗
    建議您盡早委任律師協助您的問題,以免影響自身的權益。
    由於您目前對案件敘述較為簡略
    因相關法律問題比較複雜 ,建議您搜集好資料及證據跟律師洽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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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祝福您萬事如意!
    
    
                         
  • 陳奕如律師
    陳奕如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3/12/30 00:13
    回覆諮詢(1831)、最佳解答(54)、獲得感謝(434)

    您好:依您所述包含民刑事和正進行中的民事,不同程序有不同處理方式,建議您撥冗持證據資料諮詢律師較能完整妥善處理您手邊數宗案件。如有其他疑問可加LINE ID: lawyerc律師親自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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