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簽了協議書後發現資方違反勞基法可以反悔嗎?
勞資糾紛
其他
202 次瀏覽
110-9月至112-10月於某間餐廳任職兩年
面試時,面試人員有說會保勞健保、且104上刊登內容也有包含此項(無紀錄),後續對話也有提到會保勞健保(有紀錄),後續被告知投保勞動工會,並以最低薪資級距投保(高薪低報)。
10/12日被資方資遣,並要求當日離職,僅支付了資遣費,但未履行20日的預告期,以及預告期的20日薪水。
後續發現未投保勞健保含就業保險及退休金(退休金是直接撥入薪資)
10/21日因臨時資遣關係,導致生活拮据,與資方簽下協議書,協議書內容包含:
1.資方應給付勞方:元(未註明資遣費),及歸還物品後結清當月薪資(10/1-12日,未包含預告期20日薪水)
2除前條金額外,雙方確認已無其他[基於勞動關係]所生待處理事項,勞方對資方無其他金錢請求權
3.勞方不得再就雙方[勞動關係]有關事項對資方提出民、刑、行政之告訴、申訴或檢舉,若有提出,應予撤回,若有違反,勞方應返懷第一條款項金額予資方。
我想在這邊請問律師,這份協議書是具有效力的嗎?
由於資方違反勞動基準法的事項數條,請問是否能夠要求對方求償
1.公會高薪低報的差額
2.勞健保未保的自付額
3.退休金
等金額?
c6029c2e用戶
發表於 2023/12/31 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