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疑似肇事逃逸的警局書函,該怎麼處理

車禍事故 和解交涉 268 次瀏覽
上週收到警局的公文書函表示有民眾報案在去年11月26日中午發生交通事故,本人疑似肇事逃逸,但派出所陳報單時間是在今年的1月3日。
        事故發生當下因為我行經大馬路突遇黃燈便加速通過,但沒想到剛過路口,前方重機突然煞車,導致機車左手把有碰撞到重機的右後行李箱,雙方的車都沒有倒地。當下我的後座載著小朋友,當場第一時間我就詢問好幾次對方有沒有事,對方說了好幾次不是我的問題,是因為對向機車逆向,他為了安全才緊急煞車的。當時對方下車跟我說完,就走向前方,我在原地停了一段時間,因為對方重機很大,也不清楚前面發生什麼事,而且天氣很熱,兩旁都有車,後座的小朋友不敢下車。後來,我把車騎到斜對角的路旁。我在路旁又等了一段時間,見對方都沒有要找我,再加上他一直說不是我的問題,於是我就自行離開了。雙方沒有留下聯絡方式。我現在還沒去警局,我想請教幾個問題:
一、之後我要去警局填寫的是要送給檢察官的筆錄還是交通陳報單?是不是交通陳報單就沒有公訴罪的問題?
二、如果對方報案表示自己沒有受傷,只有財損,我是不是只會被罰鍰跟吊扣駕照,那麼我還需要跟對方談民刑事的和解嗎?
三、如果被檢察官緩起訴,一般公益金的金額會在多少?以我所敘述的狀況,和解金大概會需要多少?
daf94f1c用戶 發表於 2024/01/16 12:02

4 位律師回答

  • 高維志律師
    高維志律師
    活躍級 修改於 2024/01/16 12:54
    回覆諮詢(19838)、最佳解答(1511)、獲得感謝(5765)

    您好
    1、前提是對方有受傷,才會成立肇事逃逸罪。此外,除非有和解,才有機會緩起訴。
    2、如果對方有受傷的話,也可以提告您過失傷害罪
    3、同時,對方可以透過民事訴訟向您求償
    4、另外,初判表無法作為認定肇事責任的唯一根據,仍然要透過車鑑會鑑定才能釐清
    5、本律師經常處理車禍案件,經驗豐富,如果擔心被起訴判刑,需要協助,建議加LINE ID:lightkkao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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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鐘晨維律師
    鐘晨維律師
    探索級 發表於 2024/01/16 13:31
    回覆諮詢(2000)、最佳解答(9)、獲得感謝(135)

    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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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楊俊鑫律師
    楊俊鑫律師
    一般級 修改於 2024/01/17 01:38
    回覆諮詢(590)、最佳解答(16)、獲得感謝(67)

    楊俊鑫律師(本所刑事案件勝訴至少357件) 設台北市中正區館前路2號12樓,0928967948;LINE:lawyer660129, 建議先約line視訊諮詢。
    一、建議你考慮爭取不起訴,建議儘快約時間做警詢前沙盤推演,可以LINE視訊沙盤推演即可。
    二、因為你主觀上認為對方沒有受傷,你主觀上並無犯罪故意。可以試著爭取不起訴。
    三、不起訴比緩起訴好。如果你主觀上真的認為對方沒有受傷,在法律上你是無辜的,爭取緩起訴是委曲你了。
    四、我摘要一則【【本所勝訴不起訴處分書】】供你參考:「告訴人於被告碰撞後,確實有2次示意道歉的動作,有上揭勘驗筆錄在卷可參,一般人由告訴人起身揮手之行為,確有誤認告訴人揮手係表示其無事之可能性存在,且依告訴人當時外觀觀之,並無法讓人一望即有受傷,則被告所辯,尚非全然無據。末參以被告與告訴人業就本案達成和解,已將誤會釐清,自難僅因被告駕駛車輛離開場之行為,遽認其主觀上有何明知肇事致人於傷後仍逃逸之犯意,而逕以肇事逃逸罪刑相繩。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何肇事逃逸犯行,揆諸前揭法條及判例(決)意旨,應認被告犯罪嫌疑不足」(參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97v0號不起訴處分)。
    五、如果客觀上他沒有受傷,那麼客觀構成要件不該當,檢察官也有機會給你不起訴。
    六、如果只有財損的話對方還是可以做民事請求,要看對方請求金額多少如果不是獅子大開口的話就可以考慮和解。
    七、財損部分法律上只有被告故意毀損才有刑事責任,過失毀損沒有刑事責任。但民事上如果有過失造成對方財損是侵權行為,仍需負賠償責任。
    貳、肇事逃逸案件本所勝訴案例:
    (一)公共危險(185之4肇事逃逸)106年度調偵字第1V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二)公共危險(284過失傷害、185之4肇事逃逸)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調偵字第133V號不起訴處分1件。
    (三)公共危險(185之4肇事逃逸,不知悉被害人受有傷害主觀上無故意)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178V號不起訴處分1件。
    (四)公共危險(185之4肇事逃逸,不知悉被害人受有傷害主觀上無故意;284過失傷害)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1V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九五)公共危險(肇事逃逸,尚難認被告有明知肇事後仍逃逸之故意)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988v號不起訴處分1件。
    (177)案由肇事逃逸案件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續字第381號緩起訴處分書乙份。
    (334)案由公共危險等(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之肇事逃逸),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調偵字第8v4號不起訴處分。
    楊俊鑫律師(本所刑事案件勝訴至少357件,其中236件不起訴) 設台北市中正區館前路2號12樓,0928967948;LINE:lawyer660129, 建議先約line視訊諮詢。
    
    
                         
  • 黃國政律師
    黃國政律師
    達人級 發表於 2024/01/16 23:20
    回覆諮詢(1923)、最佳解答(8)、獲得感謝(179)

    我處理這類案件經驗豐富,請不要輕忽我們這件案子的後續發展!
    ...所有證據務必要切實蒐集、保存! 
    不過,進一步的具體事實還必須有更多瞭解,這也牽涉到蒐證方向以及舉證責任分配的進一步討論…
    (具體案情,加入LINE之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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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人line帳號,並非Line @官方帳號,確定一定是黃國政律師本人聯絡與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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