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調解

勞資糾紛 解僱.借調.調動 1184 次瀏覽
事實經過:
1.離職員工,到勞動局申請勞資調解,要求「資遣費」及「加班費」,勞資雙方對於離職原因沒有共識。 
2.此員工離職後才被發現,曾未經主管同意,私蓋大小章對外簽合約。

問題:
1.因公司負責人長期不在台灣,需委任出席勞資爭議調解會議。
2.想了解是否可寄存證信函告離職員工偽造私文書罪?
5a2756a3用戶 發表於 2019/12/07 01:49

1 位律師回答

  • 高維志律師
    高維志律師
    活躍級 發表於 2019/12/07 09:14
    回覆諮詢(19831)、最佳解答(1511)、獲得感謝(5764)

    1、出示委任書可委任其他人出席(各地方政府勞工局網站有制式範本可參考)
    2、可直接向警局報案或至地檢署提告,無須寄發存證信函
    如有其他疑問,亦請不吝賜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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