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匯詐騙簽訂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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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外匯投資 乙方:我本人
遭遇外匯投資詐騙,詐騙過程中甲方在Line聊天室平台上傳一份名為投資協議書的契約檔案給乙方並請乙方列印下來簽名蓋手印再拍照傳給甲方,契約/合約內容如下:
係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核准得辦理保管業務,並符合證券投賣信託及觸問法(以下簡稱授信投顧法)所定全權奏託保管機構之條件•茲甲方依投信投顧法與 泰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投資代理人)訂有全權委託投賞契約,並委任甲方擔任全權委託保管機構,代理乙方辦理有價證泰資或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關戶、款券保管及交割:
•結算買賣交制、帳務處理及其他相關事宜。本約要經雙方詳關後,共同簽訂如后條款,以資遵循:
本合作合約書雙方就合作事宣達成合意,並同意條款如下:
甲方:泰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第一條:-
甲方茲依據本合約條款及規定與乙方药定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xx日,共同合作配合投資方案。
第二條:
甲方負賣提供技術上一切事項,甲方保證與乙方配合期間若因甲方操作上有任何疏失,甲方須無條件賠償乙方之損失。
第三條:
因甲、乙方依本合約共同合作,乙方同意從合作開發成果的銷售營收中支付30%技術費用予甲方,操作完畢後如因乙方個人因素無法提取款項,乙方必須支付子甲方平台上的總額30%技術費用。
第四條:
乙方無論於合作期間或合作終止後,均不得向任何人揭露或複製任何機密商業資訊,若乙方違反本合約規定的任何保密義務,甲方有權立即終止本合約,並依法請求損害賠償,乙方另同意無條件支付懲罰性違約金新台幣伍萬元整予甲方。
第五條:
倘訂立契約之一方違約者,應給付新臺幣伍萬元整之懲罰性違的金。倘另外受有損害,並應賠償。
第六條:乙方資金投八新台幣壹萬元整,如操作過後領不到應得賞際金額,可憑此合約向甲方索要起始投入金額,甲方須無條件賠償乙方之損失,並且甲方須承擔乙方操作過後應得金額的所有處理費用跟後續善理問題,直至乙方可以接受(如個人因素不再此條約之內)本合約一式兩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乙份為憑。
上述條款,同意以語音形式發送,可視為本人簽章同意,具有法律效力。
請問此契約/合約是否有法律效力?
因照了甲方話術轉帳金額一萬元但因乙方並未遵照甲方步驟導致甲方操作失敗後續操作無法繼續,因而乙方無法領取獲利並且被甲方以此契約/合約為由要脅要賠償五萬加提告,已有向警局報案。
想請問此契約/合約是否真的有法律效力?
是甲方是否真的能以此契約/合約提吿?
75a1f82b用戶
發表於 2024/02/01 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