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遺產.繼承.贈與 遺產分割 422 次瀏覽事實經過: 家人民國100年以姐姐的名義買房登記在姐姐名下,貸款人也是姐姐,家人生前有與姐姐簽屬以後房產由姐姐和弟弟各持有一半,並且又設定家人為第二順位債權人,第一順位是銀行。家人過世後,房產已過戶1/2給弟弟。姐姐因不想共有想變價分割共有物。 問題: 1.姐姐可以向弟弟索討民國100至今的房貸費用嗎? 2.如果向法院變價分割那原本設定第二順位債權為家人的抵押權是否會塗銷,因原本就是假抵押權。 3.如尚欠銀行房貸20萬元,拍賣金額為100萬元,那姐姐和弟弟分別得到的金額是40萬元,還是姐姐30萬元,弟弟50萬元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