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租車貸沒繳,結果連帶保證人名下的持分土地被公告查封
債務糾紛
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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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因為友人之前買汽車時有跟中租合迪股份有限公司貸款積欠了45萬元的債務,但是後來車貸無力償孩也沒繳,結果友人名下的持分土地被公告查封
,以下是查封的詳細內容: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X月XX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楓113司執公字第3XXX號 主旨:公告已將債務人XXX所有如附表不動產,實施查封。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76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3XXX號債權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等 與債務人XXX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XXX 所有後附目錄所載不動產,業經本院實施查封
二、嗣後債務人對於查封不動產,所為移轉、設定負擔或其他 有礙執行效果之行為,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
三、任何人對本公告,不得有損壞,除去或污穢,或為違背其 查封效力之行為。 中華民國 113 年 2 月 XX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表: XX 113年号数字XXX號財產所有人:XXX 範圍 1 新北市 XX區 10分之1 備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強制執行法第76條: 去封不動產,由執行法言命書記官督同執達員依左列方法行之: 一、揭示。 二、針間。 三、追繳契據、 前項方法、於必要時得併用之。 已登記之不動產,執行法院並應先充通知公記機關為查封登記,其通知於第一項執行行為 實施前到達登記機關時,亦發生食封之效力。
問題:
1.友人是否可以主張,友人的汽車是友人的所有物,而汽車貸款僅是友人對債權人的債務,債權人不得將友人的土地持分查封?
2.友人名下有一筆位於新北市的不動產,持分為十分之一。該不動產已被債權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等查封。
友人主張,該不動產雖屬於友人所有,但依法令不得執行。
根據中華民國民法第877條規定,不動產之所有權,非經登記,不得對於第三人主張之。
在案不動產已登記在本人名下,因此債權人不得將該不動產查封。
3.若友人無力償還是否還可以將土地持分先拿拿去貸款或是轉賣?
9828cb4d用戶
發表於 2024/02/22 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