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寵物要脅復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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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前任交往時遠距離,寵物是交往期間前任我從花蓮領養(未簽領養合約,網友送養)後交給我飼養的,飲食起居、醫療照護費全是由我這邊支出並且飼養於我的租屋處!
我和前任半個月前談了分手,我們就封鎖不連絡了。
她上禮拜突然從北部南下,無提前告知並且沒經過我同意就上樓闖進我的租屋處把貓咪裝進寵物袋,以貓咪是她領養為由要求復合。
當下我不同意此條件,更不想因為爭奪舉動造成貓咪受傷,只能讓她帶走寵物。
之後我聯絡她希望她可以理性一點把貓歸還我,她以「棄養、自生自滅、寧願送給別人也不要給我」等詞威脅,我後來選擇不理會她,聯絡她家人勸勸她不要這樣賭氣(因為她家人不同意她養貓,她本人也沒有經濟能力養貓)
家人也拿她沒辦法後,我想透過法律幫忙。她又以貓咪可以歸還,但晶片必須申請她名字為條件私訊我,我不同意!
她又傳訊說已經找好領養對象並會把我的貓送人。
我有監視器證明她私闖我租屋處,以及養貓的所有消費紀錄、生活照和訊息騷擾的對話紀錄。
請問我可以直接對她提告嗎?
因為前面已經反反覆覆溝通很多次。一直被釣的感覺讓我很難受。
我並不是和網友碰面的領養人,但貓咪確實從頭到尾都是我飼養的。
上述都是實情,我有兩個問題詢問
1.請問她觸犯刑事或者民事上的哪些條例
2.我應該自己準備訴狀書交由地檢署提告還是透過報案提告?我已經訊息告知過對方及其家人會提告,希望可以直接提告略過存證信函。
5ff4fb7b用戶
發表於 2024/03/16 23: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