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三個月內無預告離職

勞資糾紛 其他 1024 次瀏覽
因百貨站櫃沒有業績就得自己買東西,導致沒有錢,並也與主管告知不能再買了,但應當日只有一個人站櫃又尚未開示 主管表示不能沒有業績 還是叫我買 因為承受不住這種壓力並於當日下班後 傳訊息與主管說離職,當時我處於正職的試用期,薪水與一般正職有落差,說是三個月後才會調整,至今工作未滿三個月,雇主卻說我沒有提早告知,要向我索取損失費用,否則採取法律
問題
請問我這樣說應該要付賠償的嗎?
如果不賠償我這樣被告會有損失嗎?
73b81709用戶 發表於 2019/12/10 13:03

1 位律師回答

  • 梁家昊律師
    梁家昊律師
    一般級 修改於 2019/12/10 17:36
    回覆諮詢(872)、最佳解答(96)、獲得感謝(315)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依您所述暫且回答如下:
    1.依照勞委會88年函文,員工離職預告期間係準用勞動基準法第16條之規定,而該規定未滿三個月者並無預告期間之訂定,而您任職未滿三個月,所以您離職應該不用預告,也不用經雇主同意。
    2.您依法離職,公司並未受有損害,並無因為這件事情賠償公司之必要,除非公司有對您投資相當之員工教育訓練費用。
    3.以上回答供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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