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擦撞
車禍事故
和解交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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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車禍發生日期:
(刑法告訴期為半年,民事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3/28 16:10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雙方都是輕微擦傷,自己沒驗傷,對方不知道有沒有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沒有報警,互相確認對方人跟車子都還好之後就各自離開。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強制責任險不賠駕駛,只賠乘客跟對方駕駛或其他第三人)
我有保險但沒聯絡,對方不知道
五、事實經過: (請說明過程、路權、雙方行駛道路大小、有無路口、號誌、車速、控告情況、有無證 人、車輛撞擊點、是否變換車道、車輛停止的話停車位置為何)
在安中街的一個十字路口,我是直行,在橫向的位子停著正在看有沒有車,但好像沒看好就開始騎了,然後就擦撞了,雙方下車看傷勢跟車況,傷勢目測都是小擦傷,車輛也都還可以正常騎,所以雙方就說沒事不用報警,之後就各自離開了。(雙方都沒有留聯絡方式)。
事後自己覺得怕被告肇事逃逸,所以去警察局備案(不是去當時附近的派出所,是去家裡附近的,然後家裡附近的派出所用他們的電話讓我跟那邊的派出所留紀錄)。
六、問題:
請問這樣會有什麼法律責任嗎?
fca7e253用戶
發表於 2024/03/28 1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