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售屋被告
不動產.土地
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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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委託仲介售屋,簽約時拿專任合約書來給我簽,我質疑後業務直接劃掉在上面寫一般,這樣合約有效嗎?又合約書內不動產所有人我沒簽名,契變書與我要的實拿金額有落差,仲介主張買方出價達到我的底價一定要賣,我沒看到斡旋書,也沒看到斡旋金,現在吿我要仲介服務費,會成立嗎?
另外契約到7/31日,買方於7/4契約期內收到仲介給的委託銷售書等文件,洩漏我的底價,我可以告仲介公司背信及妨害秘密嗎?
刑法第317條規定:「依法令或契約有守因業務知悉或持有工商秘密之義務,而無故洩漏之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本罪成立的要件,必須有「無故洩漏」的行為。所謂「無故」意思是沒有正當理由。而所謂「正當理由」,例如依法律的規定或政府機關的命令,必須提供客戶資料的情形;或者如果不洩漏將會造成客戶的重大損害等等。但如果只是「為了成交」而洩漏客戶秘密,就不能算正當理由。
又所謂「工商秘密」,是指工業上或商業上應該保密的事務,例如營運計畫、製造方法、客戶名單、契約內容等等。但如果是已經被公開了、眾所周知的事情,就不能算秘密
6d19c113用戶
發表於 2019/12/11 0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