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土地優先購買權之相關問題
不動產.土地 買賣 1706 次瀏覽我是一個代書,代辦了一宗買賣共有土地案件,是雙代書的案件,我是買方的代書,從簽訂金到簽約整個過程都是雙代書的情形,也有到銀行做履約保證,到整個所有權移轉後沒多久,就收到賣方之共有人,告買方全體及買方代書偽造文書,即未踐行通知優先購買權之義務,且於公契上做切結。 我想詢問的問題是: 1.土地法第97條 出賣人應負擔通知優先購買權之義務,如今天是委任代書時,此通知義務是否得以契約約定由出賣人負擔,而非由代書負擔 2.當初簽訂私契時,賣方亦知悉其應負通知優先購買權人之義務,也做了切結,我只是因為信任她,才於地政機關送件登記,並於公契上切結,一樣會有偽造的問題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