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朋友詐欺,截圖他的臉書主頁發佈到個人版面是否會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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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這樣的,我被一個曾經熟識的人以投資的名義詐取了錢財,於是我在我的社交平台公佈了我與他的對話內容截圖照片(只有對話內容不包含他人的個人信息),但於文章下方的留言有人希望我可以把他的相片與姓名公佈出來,於是我在留言處上傳了包含他公開的個人頭像照與姓名的facebook主頁截圖,想請問類似開別人副本的舉動是否會有違反法律的可能性,如果有的話又可能是會觸犯什麼法律,希望能幫解答,謝謝!
5989fd79用戶 發表於 2024/04/16 21:22

3 位律師回答

  • 高維志律師
    高維志律師
    活躍級 發表於 2024/04/16 22:43
    回覆諮詢(19848)、最佳解答(1511)、獲得感謝(5765)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
    1、開副本的行為,已經涉犯個資法與刑法妨害名譽犯罪
    
    2、對方可以截圖後,對您提出刑事告訴,並且要求民事精神賠償金
    3、本律師經常處理跟您類似的案件,經驗豐富,如果您擔心被起訴,建議可以加LINE ID:lightkkao進一步諮詢
    
    4、另外可以參考本律師寫的文章:https://www.lawchain.tw/lawyer/181/blogs/458
    
    ------------------------------------------------
    
    其他律師採用的Line @官方帳號,您無法得知是誰回覆您的問題。
    
    
    但上方本人留下的LINE ID:lightkkao,是我的私人line帳號,因此可以確定一定是跟律師本人聯絡與諮詢。
    
    
    【本律師不會在底下只留下罐頭回覆或沒幫助、複製貼上的廣告文!】
    
    
    (因為本平台為匿名詢問,本律師提供僅一般性、原則性法律意見,故並非代表本人與發問者成立委任關係,或為發問者的內容背書)
    
    
                         
  • 5989fd79用戶
    發表於 2024/04/16 23:50
    律師您好非常感謝你的回答但對於您的回答想請教: 1、開副本的行為,已經涉犯個資法與刑法妨害名譽犯罪。 問: 關於妨害名譽,如果能夠證明真實而且與公共利益有關,不就是妨害名譽不罰的例外事項嗎? 2、關於個資法,我有去看了你給我的文章連結,關於律師您寫的文章有提到,就算是截圖公開的Facebook主頁,也是有可能違反個資法,但您文章後面給參考的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86號刑事判決』此案件判決為無罪,想請問有沒有類似截圖別人公開的個資被判刑的案例可參考? 因為也不確定對方是否會提告,所以想先來這裡問一下,希望律師能幫我解答一下!如果不幸真的被告了,再找律師您尋求適當的協助,謝謝~
  • 洪維廷律師
    洪維廷律師
    探索級 發表於 2024/04/17 14:26
    回覆諮詢(6984)、最佳解答(161)、獲得感謝(1704)

    您好
    1.個資法第 19 條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且已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四、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五、經當事人同意。
    六、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七、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
    八、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
    蒐集或處理者知悉或經當事人通知依前項第七款但書規定禁止對該資料之處理或利用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個資法第 20 條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六、經當事人同意。
    七、有利於當事人權益。
    非公務機關依前項規定利用個人資料行銷者,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時,應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行銷。
    非公務機關於首次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之方式,並支付所需費用。
    個資法第 41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2.可能涉及違反個資法,對方可以提起刑事告訴,建議您盡快透過律師協助您處理,以維護您的權益。
    3.本所過去即有處理過非常多相類似之案例,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
    電話: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
    
    
                         
  • 鐘晨維律師
    鐘晨維律師
    探索級 發表於 2024/04/18 21:09
    回覆諮詢(2000)、最佳解答(9)、獲得感謝(135)

    您好~
    歡迎加賴:@488wfel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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