誣告罪不起訴之聲請再議
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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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曾經對我提告妨害電腦使用指稱我登入其帳號取消了醫院的掛號預約,而地檢署還我清白表示犯罪IP來自原告故不起訴。
之後我提告了誣告罪,結果近期收到了不起訴處分書。
書上所載:
(一)對方於警詢時堅詞否認有誣告犯意,辯稱當時被我訊息騷擾導致「身心狀況不佳」進而「忘記是自己取消」加上其臉書帳號收到陌生人傳送「準備足夠的藥」的訊息就來告我妨害電腦使用。
(二)我們當時感情生變而導致頻繁爭吵,對方申請了保護令。
(三)對方所陳「因此身心驚恐以致忘記自己取消掛號而聯想係遭告訴人騷擾一節,並非毫無依據。」
(四)對方曾以簡訊向友人反映看診掛號遭取消並討論是否可能向醫院詢問IP位置以查明係何人所為。
(五)對方於前案(妨害電腦使用)聲請調查等,均堪認被告當時主觀上的確信係遭到我取消掛號而始提出告訴。
我的疑問:
(一)對方為何發現就診預約被取消是直接告我?而不是直接報案讓檢警去查出犯罪者的身份?這種針對性的告訴沒有懷抱惡意嗎?報案帳號被盜、非指名對象去告才是一般人合理的反應吧?對方當時是「同時」告我一堆罪名,並不只這一項。
(二)對方自述假帳號傳訊息此事也經地檢署偵辦不起訴(恐嚇),並不能證明是我,為何此案「同性別」檢察官可以以此佐證?
(三)對方自述「忘記犯行」,此理由實在是離譜到極點,犯罪就是犯罪,不是嗎?原來忘記犯罪不會有事?
(四)我們當時爭吵是九月~十一月的事,該案發在隔年一月,「身心驚恐」理由是否太過牽強?更何況對方一直有在臉書/Instagram發文章/限時動態還常常嬉笑,是否合理?
(五)關於聲請再議,我需要準備什麼資料?(當時提告時手上的證據只有不起訴書上載明犯罪IP是對方)
謝謝平台、謝謝各位律師。
928d8617用戶
發表於 2024/04/18 16: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