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提起再審
刑事犯罪 傷害.重傷害 1355 次瀏覽事實經過: 開車看見朋友與人爭執,下車幫忙當時朋友未滿18歲,與他爭執是成年人我們有扭打,而要離開時對方還好好的,過幾天聽到人往生了,證人從頭到尾都在現場直到警察到來,而證人當時是和我同車我載到現場,證人說警察沒把他所程訴的寫在筆錄 問題:證人重要程訴筆錄都沒有,當時事發朋友未成年對方已是30歲男子,造成對方死亡原因並非人打,而是對方走ㄧ走人直接倒下頭去打到路邊炎石,警察當時已達現在也有看見
事實經過: 開車看見朋友與人爭執,下車幫忙當時朋友未滿18歲,與他爭執是成年人我們有扭打,而要離開時對方還好好的,過幾天聽到人往生了,證人從頭到尾都在現場直到警察到來,而證人當時是和我同車我載到現場,證人說警察沒把他所程訴的寫在筆錄 問題:證人重要程訴筆錄都沒有,當時事發朋友未成年對方已是30歲男子,造成對方死亡原因並非人打,而是對方走ㄧ走人直接倒下頭去打到路邊炎石,警察當時已達現在也有看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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